燕山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第二十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验室是以实验教学为主,同时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实习服务的教学单位。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 实验室的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的课程实验与研究生的课程与论文实验。第五条 承担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与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六条 承担科研任务中的实验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对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场地进行科研工作(指在学校立项的纵、横向课题)实验室应给予支持与帮助。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与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 体制
第八条 学校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二级、三级管理并行。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及部分专业实验室由校、院(系)管理,专业实验室一般由相应的基层教学单位管理。第九条 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各院(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分管本院(系)的实验室工作。第十条 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主任的职责:(一)审核本院(系)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实验室的设备与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二)了解、检查本院(系)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开出情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三)组织本院(系)的教师参与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四)负责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制度的执行,总结实验室的工作经验,并组织交流;(五)主抓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考勤工作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第十一条 教务处及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全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教委有关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的工作实际,拟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费分配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及实验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五)参与实验室的在用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技术队伍的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称评聘工作。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院(系)提名,由学校组织部门考核任命,任期两年,实行坐班制。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部分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的爱岗敬业和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四. 实验室设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由学校统一规划,新建、调整与撤消实验室必须由院(系)提出申请及论证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给予保证。教学设备费与实验运行费年投入应不少于教育事业费的5%,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年投入应不少于学校仪器设备总值的0.5%。凡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与场地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按合同额的1%提交学校财务,作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改造与维修基金。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实验用房、设施及精密仪器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纳入学校的基建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费、实验运行费、维修费要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实验室技术人员的配备与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五. 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及学校的“实验室安全技术规程”,各院(系)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物。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按“关于实验教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教学设备费与实验运行费的管理按“教学设备费与实验运行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按“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为社会服务,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建岗立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六、 技术队伍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验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做一年的实验辅助工作,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指导学生的实验。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要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在职进修、校内进修、业余进修的方式有计划的予以安排。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每学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由院(系)组织,考核结果报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实践教学管理科设立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档案,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实绩可作为晋级的依据。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实行八小时坐班制。对于不能坐班或调到实验室工作两年后仍不能独立准备与指导实验者应调离实验室。
七.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一九九一年七月发布的“实验室工作条例”即行失效。
燕山大学教务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