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技术规程
一. 总 则
1.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2.实验室系统的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安全技术工作,切实加强安全技术工作的领导,检查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
3.实验室安技工作方针是: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技术检查与整改活动,以及安全、文明实验室竟赛活动;把各类事故与不安全因素消灭于隐患状态。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技术水平。
4.每个实验室都要有一名主任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指定一名兼职安技员。兼职安技员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履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与指导职责,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兼职安技员的工作。
5.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新到实验室工作的教职员工和首次到实验室的学生与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且在掌握了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使用方法,熟悉操作规程之后,方可进岗操作。
6.电气、电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有效的操作合格证件之后,方可独立操作。
7.实验室在采用新技术装备或新的操作方法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8.实验室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
9.实验室内各种设备、作业岗位及实验间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部位还应建立必要的部位安全规章。
10.每学期开始和节假日放假前,实验室要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与整改活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统计逐级上报。检查与整改结果要详细记录。
11.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
12.实验室的建筑维修,设备安装以及管道地沟等施工现场,均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必要时应划出禁区或设立警告标志、信号,禁止无关人员通行。
13.学校设置的安全标志牌、警示牌以及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所在实验室应负责维护,不准损坏或擅自拆迁。
14.如果发生伤亡、设备或火灾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实验室系统的各级领导必须遵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事故。
15.实验室应备有针对性适用的灭火器材,应存放于明显易取之处。并有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检查、更换。消防工具不准挪用。
二. 实验室内环境安全
16.实验室内应保持设备、器材整齐、清洁、安全,其间应保留宽度不小于一米的通道。
17.实验室内地面应平整无油污及易燃物。室内设备管道应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地面、墙壁和天棚均应保持安全完好状态。
18.实验室内沟、井、坑、池口等处均应设置盖板或不低于一米的围栏。
19.各种仪器、机床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与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须便于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
20.设备的操作位置及潮湿工作场所,均须设置规格适宜绝缘、隔潮、防滑的脚踏板。
21.实验室内采光与照明应满足操作人员安全操作的要求,并符合有关设计标准。
22.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以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达到操作人员的安全卫生要求及仪器设备的要求。
23.实验室内产生噪音、震动、高强磁场以及放射线的设备应有消除这些有害因素的设施,并应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24.实验室的配电间、充电间、危险品库、压力容器间等安全重点部位及特殊危险区域,均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三. 机械设备安全
25.机械设备高度在二米以下的传动部位或传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网或栏杆。
26.手持砂轮机及手持切割机必须有牢固的防护罩。
27.冲压机械及剪切机械要有防止因操作人员误操作、机器失控或其它意外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的安全保险装置,同时设备本身的动力开关也必须确保机器的安全运行与操作。
28.起重机应标明其额定起动量。并应具备声响或灯光信号装置,各种限位保险装置,自动联锁装置以及超负荷限制器、夹轨器、缓冲器等安全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29.起重运输机械设备必须实行计划检修和定期技术试验,其取物装置、钢丝绳、链条、联轴节及制动装置零部件必须经常检修与保养,达到更新报废标准的必须更换,不准迁就使用。吊钩、吊环不准焊补回用。
30.起重机械、装载及运输机械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管理规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 电气设备安全
31.非电工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32.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严防潮湿及受热。裸露的带电导体或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有防止人体接触的遮屏等设施和必要的警告标志或信号装置。
33.不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拆除或彻底处理妥善。不准留有后患。
34.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应保持齐全完好状态。保护性接地或接零装置应符合规定要求,并确保可靠状态。三相移动电器应采用四芯(孔)插销(座)。
35.使用非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须戴绝缘手套。
36.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采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采取防爆型电气设备。
37.电闸箱、配电盘(柜)应保持元件及箱体齐全完好,安装牢固,并指定专人管理。箱内、箱上不应存放任何物品,箱前及左右一米内不应放置任何物品。并保持通道畅通。
38.动力变压器等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有围栏、护网以及必要的联锁开关,以防触电事故。
39.变(配)电间不准兼作仓库,照明要合理。绝缘安全用具必须保持齐全完好状态,并定期检验。要有专人负责值班维护,并有记录。室内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并贯彻实施。
40.幻灯及设备附属照明电压不准超过36伏,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所用之照明电压不准超过十二伏。
41.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检修并应挂停电警示牌,必要时应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摘。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五. 容 器 安 全
42.各种气罐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并定期检验与检修试验。
43.各种气瓶应具有防振圈、安全帽和安全阀,严防沾有油脂或暴晒,氧气瓶严禁与可燃气瓶(如氢)接触或同车运输,或存放一起。搬运时不可碰撞。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44.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或赤热金属十米以远。离开取暖设备须一米以远。
45.乙炔发生器必须具备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和防爆泄压装置。投入的电石颗粒不可太小。乙炔发生器在工作中距离明火须十米以远。
六. 附 则
46.学校根据需要及上级有关规定发给个人的安全防护用品是一项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正确使用。不准转给他人使用或出卖、易物。
47.各实验室必须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守则,并严格执行,确保人身与国家财产安全。
教 务 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