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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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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关于实验教学的规定

    

燕山大学关于实验教学的规定

为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稳步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⒈ 实验室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经院(系)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单独设课的实验,要根据设课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并编写教学日历,报教学质量管理科。

⒉ 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

⑴. 明确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依据;

⑵. 明确实验教学的形式、方法及实验教材,确定必作与选作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

⑶. 明确本门课程实验在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⑷. 规定本门课程实验学生应达到的实验能力与标准;

⑸. 明确本门课程实验讲授哪些基本理论与实验技术知识;

⑹. 规定实验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

⒊ 在实验教学大纲形成后,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经院(系)审定后,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并在院(系)资料室存档。

⒋ 指导实验的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级以上职称和一定的实验技术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要辅导本门实验一轮以上,经试讲、试作、考核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⒌ 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指导实验。

⒍ 试验室依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项目,并填写本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表,经院(系)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科审批。

⒎ 实验教学计划表是开设实验的法定文件,实验室必须按计划表所列项目开设实验,不得随意改动、减少内容、时数、组数。

根据我校的实验室情况,对每组人数的规定:

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

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2-4人

专业课实验每组3-6人

⒏ 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将要作的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学生按实验指导书进行预习。

⒐ 实验前,实验技术人员应事先调整准备好仪器与设备并试作,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并耐心指导。

⒑ 实验结束后,要检查每组的实验数据与结果,并签字。对于不严肃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于不接受教育的学生令其停止实验,成绩按E记。

⒒ 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一律退回令其重作。实验报告按A、B、C、D、E五级分制给出成绩,并记录。

⒓ 单独设课的实验,要单独考试。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考试的试卷中一般应有10%~20%的实验内容。对于平时实验成绩有四分之一不及格或实验报告不全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需重修。

⒔ 对由于指导教师指导不利,或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而影响实验教学进度的人员,按教学事故处理,并通报批评。

⒕ 每门课第一次实验课开始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学校有关实验课和实验成绩管理的规定。

教 务 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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